
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因存在九类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6.3元、罚款2526.8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行11名相关责任人因对不同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合计被罚款86.5万元。此次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公示期限均为五年。
北京银行九类违规行为明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决字〔2025〕84号),北京银行的违法行为涉及九大领域,具体包括: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3.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针对上述违规,监管部门对北京银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6.3元,罚款2526.85万元”的处罚决定。
11名责任人处罚详情
此次处罚不仅针对机构,还对北京银行11名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涉及运营管理部、零售银行部、电子银行部等多个核心部门。具体信息如下:
当事人名称
所属部门
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李某
运营管理部
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警告,罚款8.5万元
侯某
零售银行部
对“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违反代收业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
警告,罚款21万元
王某
电子银行部
对“违反收单业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警告,罚款10万元
赵某
运营管理部
对“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警告,罚款19.5万元
王某
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
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罚款4万元
张某
个人信贷部(原个贷管理部)
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罚款8万元
窦某娜
法律合规部
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罚款5.5万元
贺某
公司银行部
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罚款1万元
王某欣
信用卡中心
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罚款3.5万元
鲁某平
交易银行部
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罚款3.5万元
杨某广
个人信贷部
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罚款2万元
监管趋严下银行合规压力凸显
此次北京银行及多名责任人被处罚,再次反映出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从违规类型来看,账户管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信用信息管理等均为近年来监管重点领域。特别是在反洗钱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行为已成为银行业高频处罚原因,凸显出部分机构在客户准入、交易监控等环节仍存在内控漏洞。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的修订完善,金融监管对机构及个人责任的追究力度持续加大,“双罚制”(既罚机构也罚责任人)已成为常态。北京银行作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此次被罚金额较大且涉及多部门违规,后续需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尤其是在业务流程合规审核、员工合规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以应对持续趋严的监管环境。
截至发稿,北京银行尚未就此次行政处罚发布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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